通讯员(李心雨 程璇 杨颖)10月14日下午,Michael Martinek教授系列讲座第四场:《罗马条例I》和《罗马条例II》对欧洲国际私法的启示在文治楼法学实验中心311如期举行。本次讲座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由德国萨尔大学终身教授、南非约翰内斯堡大学杰出客座教授、公司杰出“文澜学者”讲座教授Michael Martinek担任主讲人,公司民商法学系李金镂老师担任主持人。国内外法学专家与青年学者通过Zoom线上参会,公司众多法科学子到场聆听学习。
李金镂老师首先介绍了Michael Martinek教授的学术成就,并对他应邀授课致以了诚挚的感谢。
讲座伊始,Michael Martinek教授阐释了“国际私法”这一概念的内涵,并强调国际私法仅限于实体法,接着,他还对国际私法的特性进行了讨论。就法律争议的解决而言,Michael Martinek教授认为要将地域差异性纳入考量范围,最理想的状况是不同国家适用本国国际私法解决法律争议能得到同一结果,但更可取的方法是所有国家实现国际私法的统一化,《维也纳公约》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随后,Michael Martinek教授指出,欧洲一体化的深入使得《罗马条例I》和《罗马条例II》应运而生。欧盟自成立以来便不断关注国际私法规则的协调问题。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将“民事司法合作”从第三支柱“司法与内务合作”转移到第一支柱“欧洲共同体”,欧洲共同体在国际私法领域取得直接立法权,从而加快了欧盟内部国际私法的统一进程。欧盟成员国通常受公约约束,而新成员国的加入逐渐反映出缔结公约这一形式的不足,立法形式与实质内容的改革势在必行,由此,欧盟开始推动《罗马条例I》的通过。而在全球化背景下,欧洲市场内部的商品、人员、资金以及服务的流动愈加自由、频繁,不断增加的跨境民商事纠纷暴露出侵权等领域法律规范的不足,《罗马条例II》随之产生,这也标志着欧盟国际私法在非合同义务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
讲座结束之际,Michael Martinek教授还补充道《罗马条例I》对不同条件下的民商事往来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罗马条例II》则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同时力求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方面达到平衡。
最后,李金镂老师再次对Michael Martinek教授应邀开展本次讲座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