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系列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19-05-10浏览次数:435

通讯员(宋春江 麦晓晴 俞梓航)424日下午,由公司国际法学系主办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系列讲座在文澴楼210教室开讲。本次讲座邀请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政策学院海洋法律研究所黄异教授任主讲,公司国际法学系徐伟功教授担任主持人,多名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及部分本科生到场聆听

本次讲座分为“如何构建领土主张的法律理由——以钓鱼岛为例”以及“台湾海峡的船舶通航问题两个主题。在正式进入主题前,黄异教授首先谈到了国际法与相关学科领域的关系并指出应当立足国际法学研究,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



随后,讲座正式开始。就主张钓鱼岛领土主权的法律理由问题黄异教授认为,在国际法理论视角下论述钓鱼岛领土主权问题,需要考虑历史、地理、气候、民间活动等要件。在建构法律理由的主张之时,应该不断地将国际法理论与现实问题之间建立联系,从理论立场上展开论述,使思维在规范与现实之间合理转换

接着,黄异教授详细地分析了与钓鱼岛相关的事实及其背后所反映的国际法意义。他指出,钓鱼岛主权归属涉及一系列历史事实,与条约的签订、废除、效力、解释的方法等多方面的国际法理论密切相关,研究者在分析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细节,逐步分析各事件所带来的法律上的后果。在解释历史文件内容之时,不应先入为主,在解释中强加主观意思,应贴近时代背景和历史情境客观分析



主持人徐伟功教授就该主题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与黄异教授一同探讨了国际法上原始领土的认定、废除不平等条约对领土归属的影响等问题。接下来,讲座进入第二个主题,即“台湾海峡的船舶通航问题”。

黄异教授就国际海峡的概念进行讲解,借助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国际海峡的构成要件。接着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8黄异教授介绍了适用于国际海峡的制度——过境通行制度。黄异教授强调了过境通行制度继续不停迅速过境这两个要求并分析了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的区别。黄异教授指出,台湾海峡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国际海峡的定义,故属于国际海峡的范畴适用国际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



在最后的交流环节,在场的同学就国际法上的一些热点问题积极向黄异教授提问黄异教授一一予以回复。本次讲座不仅为公司国际法专业的学子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平台,还为其创造了拓展法学视野、锻炼法学思维的机会,令人收获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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