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土地征收司法审查中的‘造法’现象

发布时间:2017-11-13浏览次数:108

通讯员(陈仁凤)1110日,东南大学bat365在线唯一官网登录熊樟林副教授在文治楼做了题为法院在土地征收司法审查中的造法现象的讲座。熊教授从自己担任江苏省人民政府专员作为切入点,指出行政法实践可能与理论有不相契合之处,引出关于法院在土地征收司法审查中的造法问题。

首先,熊教授介绍了理论和法律背景。熊教授从我国的土地制度出发,指出随着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要性。相关的法律规范包括:《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主体限于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然后,熊教授引入案例,介绍了褚春明、吕风英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的案情和一、二审的判决。从而提出问题:土地征收决定是否终裁行为?为解决此问题,熊教授介绍了学界的主流观点,表明土地征收决定并非终裁行为,但仍存在相反观点,可见对土地征收决定是否终裁行为,理论界没有统一答案。

接下来,熊教授对判例进行分析,指出晚近行政诉讼中肯定土地征收决定为终裁行为是主流做法,相反判决只在多年前存在,并且数量少,不具普遍意义。熊教授因此提出问题:法院做出如此判决的依据何在?熊教授指出,法院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23号回复和土地征收决定的政治行为本质。

至此,熊教授直接提出自己的观点,提出土地征收决定不是终裁行为的主张,并指出政府行为应接受法官裁决,土地征收没有资格成为特例。熊教授提出四点理由: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将征收决定纳入受案范围,这是接纳条款;第二,23号答复是违法的类推解释;第三,不符合终裁行为的本质属性和设定法则;第四,土地征收决定的政治行为本质并不足以成立不予受理的理由。

最后,熊教授向我们推荐其已发表的论文《土地征收决定不是终裁行为——以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为中心》,通过参见这篇论文,可以更深刻理解熊教授对该问题的深刻分析和独到见解。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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